一、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
1.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概念
其他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各類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執行政策,在法定權限內制定的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2.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特征
(1)主體的廣泛性。
(2)效力的多層級性與從屬性。
(3)規范性。
二、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作用
1.有利于規范政府行為,加強和完善我國各級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
2.有利于提高政府機關的行政效率,解決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
3.有利于促進和完善我國的行政立法工作。
4.有利于調動和發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的積極性。
三、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問題
1.宏觀上存在著某些混亂。
2.越權情況嚴重。
3.其內容與上一級規范性文件不相符合,甚至出現抵觸的情況,從而使得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在實施中發生變形。
4.在制定依據方面,不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
5.在制定程序上,沒有遵循必要的程序規則。
6.缺乏相關的司法審查制度。
四、完善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程序
總結實踐經驗,我們認為在今后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應對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行為作統的規定,并要求其遵循以下幾個共同的程序規則:
1.起草。
2.協商協調。
3.征求、聽取意見。
4.審核、簽批。
五、對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監督
立對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監督主要有兩種方式:
1.行政監督,即各級人民政府發現其所屬部門制定的或上級人民政府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與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相抵觸,或與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時,有權撤銷或改變。這種監督主要通過建立備案審查制度和行政復議制度來解決。
2.司法監督,即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查活動審查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同時,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依據是否合法進行鑒別、評價和判斷。這種通過司法審查予以監督的方式將愈顯重要,是普遍有效的監督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