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拘束力: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效力,有關人員和組織必須遵守和服從。
授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權益或免除義務的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行為:指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或者對個人、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公告生效:指行政機關將行政行為的內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對人知悉、明了行政行為的內容,該行政行為對相對人才能開始生效。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條件、標準、形式、程序等作了較詳細、具體、明確規定的行政行為。
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無須相對人的請求而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一經作出,不論其實質上合法與否,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
行政行為的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必須自覺履行相應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效力。
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在其具備可撤銷的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為的廢止:是指因形勢或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變化,原合法、適當的行政行為已不適應現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為已完成其原定目標、任務,故行政主體終止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