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賠償的方式
1.金錢賠償。
金錢賠償是將受害人的各項損失計算成金額,以金額折抵受損害人的損失。支付賠償金應為本國貨幣。金錢賠償適用的范圍非常廣泛,便于操作。主要包括:
(1)人身損害的金錢賠償。
(2)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
(3)精神損害的金錢賠償。
2.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國家機關將違法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只適用于物質損害,尤其是在物品失去控制的情況下。返還財產這一賠償方式,還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原財產還存在。
(2)返還財產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
(3)返還財產不影響公務的實施。
3.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使國家機關的違法行為侵害相對人的財產或權利恢復到受損害前的形狀、性能或狀態的賠償方式。
4.精神損害賠償。
5.行政賠償的其他方式。
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賠償方式,僅適用于下列侵權行為:
(1)行政機關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
(2)行政機關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
二、行政賠償的計算標準
1.人身權損害的計算標準。
(1)人身自由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即按日支付賠償金。
(2)生命健康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①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③造成公民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2.財產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5)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三、行政賠償費用
行政賠償費用是指國家用于支付行政賠償金和恢復原狀所支出的費用。國家賠償費用一般由國庫支出。
《國家賠償法》第37條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出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15日內支付賠償金。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