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程序是指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至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的各項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
它一般包括五個組成要素:行政復議的申請,行政復議的受理,行政復議的審理,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的期間和送達。
一、行政復議的申請
行政復議的申請是行政復議程序的始點。
國《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的申請的組成要件包括:
1.由有權提出復議申請的申請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復議。
2.申請復議應符合法定的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申請復議范圍。
(5)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復議應符合法定的形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二、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
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是指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請行政復議的法定時限,包括起始日期、延續期間以及節假日是否計算在期限內等。
申請人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才予以受理,否則,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已過法定期限為由拒絕受理。
三、行政復議的受理
1.行政復議的受理的概念。
行政復議的受理,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基于審查申請人所提出的復議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而決定是否收案和處理。
2.行政復議機關裁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情形。
(1)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復議申請人權益,或者沒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及事實依據的。
(2)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的。
(3)不屬于申請復議范圍和不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的。
(4)復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5)復議申請提出之前,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四、行政復議的審理
行政復議的審理是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的過程,是行政復議程序的核心。
五、行政復議的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的基礎上所作出的審查結論。行政復議決定的內容以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形式表現出來。行政復議決定的形成標志著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爭議案件的處理終結。
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主要包括以下4種:
1.決定維持。
2.決定限期履行。
3.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4.被申請人不按照我國《行政復議法》第23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六、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
依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第32條和其他相關條款,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1.被申請人怠于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行政復議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履行,否則其主管和責任人員面臨行政處分之風險。
2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以有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為界限,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行政復議中的法律責任
行政復議中的法律責任,是指涉及行政復議機關依法開展行政復議活動的法律責任。行政復議中的法律責任包括通過行政復議活動發現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或者不當,通過對實施了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